安徽省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会
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为切实做好安徽省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会的会费收缴、使用 和管理工作,保障本会正常开展工作,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做好服 务,根据本会章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 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166 号)精神,结 合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本会会员分个人 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坚持量入而出、遵章守法、 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第三条 实行一年一次性缴费制,各会员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一 季度前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超过标准的,可视为资助、捐款, 应予以鼓励和表彰。
第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
(一)副会长单位:10000 元/年;
(二)常务理事单位:6000 元/年;
(三)理事单位:3000 元/年;
(四)会员单位:1000 元/年。
第六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,并向缴费单位开具安徽 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“安徽省社会组织专用票据”。
第七条 凡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,视为自动退出本会,并予 以公示。
第八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进行管理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 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 准确、完整。
第九条 会费应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,用 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合理开支,节约使用, 不得在本会会员中分配。
第十条 本会会费收支情况须每年进行财务审计,由秘书处每 年报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审议,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。 在年检时向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 支情况,接受有关部门监督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安徽省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会第二届会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二条 文旅工程分会等分支机构参照执行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会。
